当事人:陈平辉、陈刘成、汪米桂
本院受理(2026)皖0121民初10648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与被告陈平辉、陈刘成、汪米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相关材料,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4时40分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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