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李锦红
原告贵州瑞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李锦祥、李锦红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原告提交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民事案件诉讼风险提示书及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和举证期限期满后,定于2026年9月18日10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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