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安徽三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六安市众安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三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6)皖1503民初5196号案件起诉状副本(摘要:一、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期延误赔偿金计8136746.63元。二、依法判令被告承担维修费用暂计765816元、罚款150000元。三、诉讼费、鉴定费、保全费等全部由被告承担。)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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