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李启炎
本院受理原告周元与被告李启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为(2026)皖1503民初8777号,因无法直接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案件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贰万肆仟元整;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24000元为基数,按照借条月息3%自2025年03月27日起计算至被告还清款项之日止);3、请求法院判令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以及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城南1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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