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江晓蕾、张波
本院受理原告张晓慧诉你们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6)皖1202民初12187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民事裁定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原被告于2023年7月18日签订的《商铺租赁合同》;2.判令被告限期腾空搬出颍州区双龙桥西侧静贤山庄1#楼103室、104室商铺并返还给原告;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租金及迟延支付租金的利息63704.09元(暂计至2026年7月1日,实际应计算至清偿之日);4.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8333元;5.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欠付的电费2786元(实际电费以被告实际返还房屋时欠付的电费为准);6.判令被告支付房屋占用费6800元(自2026年7月1日暂计算至2026年7月3日,后续房屋占用费为按每年80000元标准计算至被告实际返还房屋之日止);7.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与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颍西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北京正义网络传媒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未经授权 严禁转载
京ICP备13018232号-3 |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10120230016 |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京B2-20203552许可证 |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10425 |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京)字第10541号许可证 |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京)字第181号 |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京零字第220018号许可证 | 京公网安备11010702000076号 | 网站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8642 30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