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李云龙
本院受理原告张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6)苏0923民初6083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诉讼请求为: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欠款人民币30000元及利息(以30000元本金为基数,按照LPR的四倍计算自2023年5月2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的利息);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次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阜城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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