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盛如荣
本院受理原告殷学军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6)苏0923民初5732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诉讼请求为:1.要求被告偿还2012年12月22日原告替其担保借款本金5万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5万元为基数,自2012年12月22日至2020年8月19日按月息2分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月息1分计算);2.要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次日15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阜城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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