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刘昌军、李春雅
本院受理原告陈明峰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6)苏0923民初6419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诉讼请求为: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刘昌军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以5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25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月利率1.6%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月利率1.1%计算);2.被告李春雅为上述借款承担连带还款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次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阜城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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