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曹颜林(身份证号:3401221992****7979)
原告安徽虹泥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曹艳林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安徽虹泥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请求判令:1.判令解除原被告签订的《委托管理协议》;2.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管理费19882.36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4137.89元为基数,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为标准,自2023年5月6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以6150.53元为基数,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为标准,自2023年6月6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以5689.86元为基数,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为标准,自2023年7月6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以2851.14元为基数,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为标准,自2023年8月6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以1052.94元为基数,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为标准,自2023年9月6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以上暂计至起诉之日利息共计为177.75元);3.本案全部案件受理费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被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诚信诉讼保证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于2026年9月21日14时0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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