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卢士文,吴凤群
本院受理原告陈久亮与被告卢士文,吴凤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6)皖1503民初8531号,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原告的起诉状副本及本院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5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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