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王伟
本院受理原告招联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王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参加诉讼须知、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6年9月29日10时在瓮安县人民法院玉山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依法判决。
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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