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刘后基
本院已受理原告杭州鑫瑞特资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被告刘后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26)皖0181民初7190号】,因你下落不明(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副本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期限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届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40分(节假日休息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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