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汪友生
本院受理吴玲诉你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6)皖1702民初1804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虚假诉讼法律责任告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兹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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