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杨武涛
本院受理原告宋移先诉被告杨武涛抚养费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6)黔2725民初4118号民事裁定书、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参加诉讼须知及诉讼风险提示书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不答辩、不举证不影响本案的审理,定于2026年10月14日15时在本院猴场法庭(瓮安县猴场镇派出所旁)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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