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刘光旭
本院受理的原告河南省恒乐板材有限公司诉被告刘光旭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6)豫1623民初4540号起诉书、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举证及答辩期间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九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请准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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