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安徽宏业塑业有限公司
本院已受理原告金雪松诉被告安徽宏业塑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案号:(2026)皖0111民初22547号,因适用其他方式均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6年9月23日8时50分在滨湖第七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特此公告。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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