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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时间:2026-08-05      新闻来源:正义网

当事人:辽阳天宏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000MA0XNP1156)、芜湖斯卡达金属材料贸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7MA8NJ7C36W)、新安县发达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23744064787X)

原告马鞍山云冉金属材料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辽阳天宏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原告马鞍山云冉金属材料贸易有限公司请求判令:1、判令4被告向原告连带支付商业承兑汇票1张,票面总金额250000元及利息(以250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8月18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函费由三被告承担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被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诚信诉讼保证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于2026年9月20日14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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