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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时间:2026-08-05      新闻来源:正义网

当事人:盐城市大丰区大自然果蔬销售有限公司、顾初海、沈威宇

本院已受理原告薛为坤与被告盐城市大丰区大自然果蔬销售有限公司、顾初海、沈威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6)苏0923民初2280号,现向你们公告送达诉状副本、举证通知及开庭传票。诉讼请求为:1、请求依法判决被告退还原告投资款:100000元;(利息从2023年12月6日起,以100000元为基数按LPR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2、请求依法判决被告二、被告三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的诉讼费、代理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次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阜宁县人民法院第十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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