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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时间:2026-07-31      新闻来源:正义网

当事人:汪义菊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市分行诉吴庆魁、汪义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6)皖1602民初15737号,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书、简转普裁定、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市分行诉讼请求为:一、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211173.47元、利息及罚息6287.24元,合计:217460.71元(以上利息及罚息暂计算至2026年1月21日,此后的利息及罚息按照合同约定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判令原告有权就被告名下坐落于安徽省亳州市长江路北侧仙翁路东侧高速·时代华府17#楼203(不动产权证书号:皖(2020)亳州市不动产权第0002034号、不动产登记证明:皖(2020)亳州市不动产证明第0052150号)房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三、本案诉讼费用、律师费等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六日内。并定于2026年09月22日16时10分在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新第六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裁判。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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