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路庆红、张艳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市分行诉路庆红、张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6)皖1602民初15744号,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书、简转普裁定、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市分行诉讼请求为:一、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29790.14元、利息及罚息12623.54元,合计:142413.68元(以上利息及罚息暂计算至2026年1月26日,此后的利息及罚息按照合同约定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判令原告有权就被告名下坐落于亳州市南部新区建投·世纪城B-3号楼1单元-1304(不动产权证书号:皖(2018)亳州市不动产权第0042518号、不动产登记证明:皖(2019)亳州市不动产证明第0016175号)房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三、本案诉讼费用、律师费等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六日内。并定于2026年09月22日16时00分在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新第六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裁判。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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