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王秀琴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市分行诉王秀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6)皖1602民初15770号,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书、简转普裁定、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市分行诉讼请求为:一、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99999.99元、利息及罚息17383.9元,合计:217383.89元(利息及罚息暂计算至2026年1月21日,之后利息及罚息按照约定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实现债权的律师费用4847元(以上合计人民币:222230.89元);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六日内。并定于2026年09月21日15时25分在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新第六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裁判。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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