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李小龙、查晓钰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分行诉李小龙、查晓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6)皖1602民初13909号,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书、简转普裁定、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分行诉讼请求为:1、依法判令二被告偿还借款本金434704.33元,利息、罚息、复利计6448.88元,合计441153.21元。2025年11月12日以后的利息、罚息、复利计算至还清贷款本息之日止;2、判令原告对涉案抵押物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3、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律师费用10808元;4、本案受理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六日内。并定于2026年09月22日15时55分在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新第六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裁判。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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