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赵见
本院受理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分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案号:(2026)皖1602民初15674号,因采取其他方式向你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诉讼请求为: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信用卡透支本金147583.25元、利息(含分期利息)2098.99元及费用(仅含违约金)511.53元合计人民币150193.77元;(逾期利息、分期利息、违约金暂计至2025年11月15日,此后逾期利息、分期利息、违约金仍按分期付款合同和徽商银行黄山信用卡资费标准约定计算至清偿之日止);2.请求确认原告对被告名下车牌号为皖SF50077的车辆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律师费等为实现债权的一切必要费用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和义务书、民事裁定书及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6年9月9日上午09时10分在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第十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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