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邱训康
本院受理的原告周巧林诉被告邱训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应诉通知书等有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一、请求确认2025年12月28日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二、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租金10200元及资金占用期间利息(以102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起诉之日起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三、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垫付物业费701.12元;四、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6800元;五、判令被告立即按6800元/月的标准向原告支付自合同解除之日起至被告实际腾空并返还租赁房屋之日止的占有使用费;六、判令被告立即腾空并搬离租赁房屋;七、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为本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6年12月9日09时00分在新站法庭第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特此公告。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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