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王雷
本院受理原告睢宁县双沟镇林特产服务部诉被告王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答辩、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节假日顺延)在睢宁县人民法院凌城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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