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李宗元、胡以贤、合肥喜棉酒店用品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行诉被告李宗元、胡以贤、合肥喜棉酒店用品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行对本院作出的(2026)皖0111民初23535号民事判决书不服,在法定期限提出上诉,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6)皖0111民初23535号民事上诉状,限你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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