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合肥新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三十头社区罗巷居民委员会瓦屋郢居民组、合肥新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三十头社区罗巷居民委员会、韩永彩农业土地承包经营户
本院受理的原告阮永德农业土地承包经营户诉被告合肥新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三十头社区罗巷居民委员会瓦屋郢居民组、合肥新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三十头社区罗巷居民委员会、韩永彩农业土地承包经营户土地经营权纠纷一案,现依法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应诉通知书等有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讼请求:1.依法确认阮永德户享有编号为327号名称为旱地(原名为漏塘上面棉子田,2012年流转时记录人员写成旱地)的1.03亩土地承包经营权;2.依法判决罗巷居委会及瓦屋郢居民组将阮永德户享有的承包地收回,重新发包给韩永彩户代耕的行为违法、无效;3.依法判决罗巷居委会、瓦屋郢居民组及韩永彩户,向阮永德户返还所侵占的编号为327号名称为旱地(原名为漏塘上面棉子田,2012年流转时记录人员写成旱地)的1.03亩土地承包经营权;4.判令罗巷居委会、瓦屋郢居民组及韩永彩户返还阮永德户享有的土地征收补偿款10000元;5.依法判令罗巷居委会、瓦屋郢居民组及韩永彩户三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被告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为本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6年11月2日14时40分在新站法庭第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特此公告。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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