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中铁信达科技(天津)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中交二建(天津)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中土华夏(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永嘉分公司,安徽翔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6)皖0102民初24130号,现依法向你们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及民事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一、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中铁信达科技(天津)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中交二建(天津)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退还原告安徽翔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土华夏(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永嘉分公司合作费用60000元并支付利息损失(利息损失自2025年12月20日起以60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两被告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暂计至起诉之日约为705元。二、本案诉讼费用(受理费、保全费等)由两被告承担。被告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6年12月16日14时4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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