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许大会
本院受理的原告冯海英与被告许大会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原告冯海英请求法院:1、判令被告许大会赔偿原告冯海英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营养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58595.4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有关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7日内。本案定于2026年10月27日10时30分在本院第十八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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