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盐城市天中艺木业有限公司、卜清清
本院已受理原告济南和信汇通信息咨询合伙企业与被告盐城市天中艺木业有限公司、卜清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6)苏0923民初3678号,现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及开庭传票。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一偿还原告本金152380.92元、利息3333.14元、罚息38059.71元,并支付自2025年3月1日起算至借款本息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以本金为基数,以LPR四倍计算);2.依法判令被告二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3.本案受理费、公告费等费用由二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次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阜宁县人民法院第十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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