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夏广祥
本院受理原告代根秀与被告夏广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6)苏0923民初7595号,现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讼请求:1.判令夏广祥支付货款本金12500元;2.判令夏广祥支付因追索本案债权而产生的费用2180元;3.诉讼费由夏广祥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阜宁县人民法院阜城法庭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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