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陈桂佳、叶书鸿
本院受理原告安徽锦顺船舶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刚、第三人陈桂佳、叶书鸿、浙江恒阔建设有限公司(原名湖州恒阔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2026)皖0303民初2797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追加第三人申请书、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八时三十分(最后一日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7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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