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姜丽群
本院受理原告刘成大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要求:1.判决原、被告离婚;2.判决婚生子女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1200元生活费至能独立生活为止;3.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4.购置房屋下欠银行按揭款18万元由原被告共同负担;5.判决被告补偿原告100800元;6.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0时30分(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杨柳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湖北省英山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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