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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时间:2026-09-10      新闻来源:正义网

当事人:安徽泰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MYHJK7M)

原告安徽徐基同铸工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泰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6)皖0103民初11511号,原告安徽徐基同铸工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支付拖欠的设备租金20300元,并支付违约金49400元;2、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3、支付律师费6000元。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2026年10月26日16时0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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