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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时间:2026-09-14      新闻来源:正义网

当事人:祝立山、祝露露

本院受理原告李静与被告祝立山、祝露露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案号:(2026)皖1602民初20355号,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简转普裁定书及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和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6年11月02日08时30分在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第七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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