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韦伟、韦章宏、安徽国科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韦南平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6)皖0102民初24020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证据材料。原告诉请为:一.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817333元;二.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利息暂计101771元(利息以本金1817333元为基数,自2026年2月16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暂计算至2026年8月3日为101771元,款清息止),(以上合计1919104元);三.本案全部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于2026年11月5日上午9时40分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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