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陈勇、蔡婷婷
本院受理原告马霞与被告陈勇、蔡婷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6)皖1503民初11133号案件起诉状副本【摘要:1.请求判令确认原告与两被告就六安市平安东苑C区4号楼703室房屋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及《权益转让合同》合法有效;2.请求判令被告陈勇、蔡婷婷协助原告马霞将六安市平安东苑C区4号楼703室的房屋产权过户登记至原告马霞名下;3.请求判令被告陈勇、蔡婷婷赔偿原告马霞因被告未能及时办理过户手续产生的额外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损失8151元;4.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北京正义网络传媒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未经授权 严禁转载
京ICP备13018232号-3 |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10120230016 |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京B2-20203552许可证 |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10425 |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京)字第10541号许可证 |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京)字第181号 |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京零字第220018号许可证 | 京公网安备11010702000076号 | 网站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8642 30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