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崔永胜
本院受理的原告安徽中建机械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崔永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应诉通知书等有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设备折旧费48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利息以480000元为基数,自2026年6月11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两倍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及其他诉讼费用。被告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为本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6年11月11日08时40分在新站法庭第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特此公告。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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