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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时间:2026-09-22      新闻来源:正义网

当事人:李士强

本院受理阜阳胜洪粮油贸易有限公司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6)皖 1202民初12233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和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25824元以及逾期付款损失(以25824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自2025年11月7日计算至实际款清之日止,暂计算至2026年7月6日为780.03元);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与你无法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速裁三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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