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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时间:2026-09-22      新闻来源:正义网

当事人:孙敏、张鲲鹏

本院受理原告徐飞与孙敏、张鲲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6)皖1202民初10292号,现向孙敏、张鲲鹏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和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剩余货款15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按年利率6%计算,2023年2月8日至全部债务清偿之日止);2.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迟延给付价款的利息(自2024年2月16日之后的逾期利息、违约金,以25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标准计算);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与你无法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速裁三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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