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谭旭、白琴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颍东支行与被告谭旭、白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6)皖1202民初13681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颍东支行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779693.26元、利息17072.33元(利息暂计至2025年11月21日,后续利息按照合同约定继续计算至全部款项还清时止,实际利息以银行出具的账户明细为准);2.请求判令原告有权就被告提供的抵押房产(位于阜阳市颍州区人民西路1111号祥源文旅城·祥和府23#住宅楼203室)房屋拍卖、变卖、折价等处置后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3.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与你无法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速裁4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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