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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时间:2026-09-22      新闻来源:正义网

当事人:张云峰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颍东支行与被告张云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6)皖1202民初13661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颍东支行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83361.9元、利息11290.91元(利息暂计至2025年11月21日,后续利息按照合同约定继续计算至全部款项还清时止,实际利息以银行出具的账户明细为准);2.请求判令原告有权就被告提供的抵押房产(位于阜阳市颍州区黄山路69号阜阳恒大御景23#住宅2402室)房屋拍卖、变卖、折价等处置后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3.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与你无法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速裁4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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