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吕德华、合肥市新站高新技术开发区三十头社区罗巷居民委员
本院受理原告吕维龙诉你们用益物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证据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1、依法确认被告1在被告2处的原土地承包经营土地5.23亩中的1.99亩原为原告所承包经营,并判令被告1立即退还原告所托种的耕地1.99亩;2、依法判令被告1立即退还原告原所托种的耕地1.99亩退耕青苗费6240元;3、依法判令被告2协助办理上述诉讼请求;4、依法判令被告1承担本案的所有诉讼费用。被告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6年11月12日14时1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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