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甘肃省石油供销总公司安徽分公司91340100MA2NXPGG2X、甘肃省石油供销总公司91620102224344216C
本院受理的原告安徽省省直机关曙光新村管理处与被告甘肃省石油供销总公司安徽分公司、甘肃省石油供销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号:(2026)皖0103民初13734号,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一甘肃省石油供销总公司安徽分公司向原告支付房屋租赁费150800元;2、被告一甘肃省石油供销总公司安徽分公司支付原告以150800元为基数自2023年1月1日至今的资金占用利息,至款清之日止;3、被告二甘肃省石油供销总公司对被告一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简转普)、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6年11月11日16时00分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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