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中奥百佳(河北)铝业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科跃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奥百佳(河北)铝业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6)皖1503民初9797号案件起诉状副本【摘要:一、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452240元;二、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75560元;三、依法判令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16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新安法庭2号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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