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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时间:2026-11-03      新闻来源:正义网

当事人:马红悔、贾淑芝、芜湖一席餐饮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李承海、王兴元诉被告颜惠军、你方股东出资纠纷一案,案号:(2026)皖0291民初5414号,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普​)原告诉请: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马红梅、颜惠军、贾淑芝对第三人芜湖一席餐饮有限公司所欠原告李承海、王兴元工程款17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170100万元为基数,自2023年5月22日起按照全国银行业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给付责任;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6年12月21日15时00分在本院二楼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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