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管理霞、周茂生
本院受理原告杨飞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6)皖0102民初27490号,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原告诉请为:一、依法判令被告一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50000元整并支付利息(利息以350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11月2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支付利息至款清之日止),减去被告一支付的20000元利息,至起诉时已产生利息101829.2元;二、依法判令原告就上述款项对被告一所有的位于合肥市肥东县撮镇镇裕溪路南侧华盛大运城商办楼2418室房屋等{产证号:皖(2023)肥东县不动产证明第0114176号、皖(2017)肥东县不动产权第0004179号、皖(2017)肥东县不动产权第0004180号、皖(2017)肥东县不动产权第0004181号}因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三、判令被告一承担本案的律师费8000元;四、判令被告二对上述诉请第一、三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本案全部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于2026年12月24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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