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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时间:2026-11-03      新闻来源:正义网

当事人:合肥衡校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合肥市庐阳区衡校自习服务部(个体工商户)、合肥衡校软件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2026)皖0103民初17182号原告余昊哲诉被告合肥衡校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合肥市庐阳区衡校自习服务部(个体工商户)、合肥衡校软件科技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6年12月28日上午8时50分在本院第8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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