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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时间:2026-11-03      新闻来源:正义网

当事人:刘万成(3725011945****3816)、潘玉民(3725011968****3810)、杨效昌(3725011965****5554)

本院受理原告范​朋飞与被告刘万成等清算责任纠纷一案,案号:(2026)皖0103民初10605号,原告请求判令:1、请求法院判决被告一在1500万元未出资范围内对(2020)鲁15民终2143号民事裁定书最终确定的山东日之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对原告所负债务500000元及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承担赔偿责任;2、被告二在3500万元未出资范围内对(2020)鲁15民终2143号民事裁定书最终确定的山东日之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对原告所负债务500000元及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承担赔偿责任;3、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在3500万元未出资范围内对(2020)鲁15民终2143号民事裁定书最终确定的山东日之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对原告所负债务500000元及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承担赔偿责任;4、被告六作为清算组成员未履行应尽义务对(2020)鲁15民终2143号民事裁定书最终确定的山东日之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对原告所负债务500000元及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承担连带赔偿责任;5、本案诉讼费用由六被告承担。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被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诚信诉讼保证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于2026年12月24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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