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合肥领顿体育文化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3MA8Q7X8Y2M)
本院受理的原告湖州鼎润市场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领顿体育文化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湖州鼎润市场管理有限公司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确认原被告双方已解除《租赁合同》。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一季度租金28350元。3、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136080元。4、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电费461元。以上费用暂计164891元。5、请求依法确认原告扣除已收取被告的28350元保证金。6、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证据材料、简转普裁定书、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2026年12月23日上午10时0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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